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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来源:漳州政府网   2020-02-04 19:55:59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和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抓大工业”的决策部署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9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出台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20〕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就《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企业用工文件成效明显。市政府2014年和2017年相继出台的《漳州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意见》,在帮促企业缓解用工短缺,推进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提高职业技能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一方面,人社等有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全力做好服务企业用工工作,仅2019年就举办招聘会181场,3351家次用人单位进场招工,提供就业岗位5.41万人,有2.36万人次达成就业意向。另一方面,与建立劳务协作关系的12个省区50个县区互通岗位信息,与部分外省区实地联办招聘会,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应对企业用工缺口的需要。2019年春节前,我市对全市1724家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进行调研,共578家企业有用工需求,全市用工缺口约2.58万人。目前,我市规模以上企业仅缺工0.8万人,已基本解决用工缺口,用工短缺的缓解得益于各项强有力的服务企业用工措施的保障,但2017年出台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7〕25号)有效期已到,急需出台新的企业用工文件,确保全市服务企业用工工作有据可依。三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抓大工业”的决策部署。旗帜鲜明抓工业,坚持不懈抓工业,久久为功抓工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抓大工业”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企业用工缺口,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激励政策,有必要出台新的企业用工文件,以适应新形势下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需要。

二、出台依据

一是省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提出了稳定用工队伍、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租房、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等措施。二是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9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7〕25号),为各县(市、区)服务企业用工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漳州经济发展势头良好,这主要得益于重点项目的不断引进和重大项目的效益显现。当前我市正处于开放型经济和创新型经济转型,仍需通过扩大总量来推动发展,这就迫切需要大量劳动力。各地、各部门都充分认识到企业用工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力度千方百计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二是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优化投资环境的需要。对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各地、各部门都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就是兑现承诺,牢固树立“招工就是招商”的理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企业特别是规模企业用工服务,确保不因缺工问题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我市的投资环境。三是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是调整就业工作格局的需要。漳州市辖区即要充分利用本市人力资源促进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要通过劳务输入推动城市工业化进程。强化就业服务,紧紧抓住我市经济发展,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四、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设立用工专项经费。《意见》规定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要加强用工服务经费保障,落实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宣传发布就业信息、开拓建立外省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工作和人力资源数据调查、录入、用工调查等工作经费补助。

(二)建立招工奖励制度。《意见》要求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以及企业员工为我市缺工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给予相关机构或个人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由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意见》出台后,市人社局、财政局将根据要求于近期出台《漳州市进一步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操作规程》,以便具体抓落实。

(三)建立引才奖励制度。《意见》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引才的积极性,对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4+4”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建筑业等企业参加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引进人才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意见》出台后,市人社局、财政局将根据要求于近期出台《漳州市进一步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操作规程》,以便具体抓落实。

(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意见》要求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一是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二是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取得的证书等级,分别按每人700元至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三是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四是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对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培训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五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可按市财政局、人社局近期出台的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资金补贴。

(五)落实担保贷款政策。《意见》要求对招收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减免和社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申报的标准条件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六)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人社、住建、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健全完善防控企业拖欠工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的督促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七)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意见》要求人社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用工系列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业园区的交通出行服务,满足职工的出行需求;卫健部门要为工业园区企业员工提供快速便捷的卫生服务;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居住证办理渠道,方便符合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居住证;教育部门要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住建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务工环境。

在资金使用方面。《意见》中提出除已明确列支渠道外,其余按企业隶属关系,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责任分工

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由政府主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为主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总工会、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按各自工作职责,服务好企业用工工作。



解读机构: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吴宝然


联系方式:0596-2024423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