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毕业生就业创业补助相关政策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1-09-17 17:21:57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申请有关规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

六、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十、就业红娘补助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以下三类对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

2.补贴标准:创业者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在创办企业为本人及企业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毕业证书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近3年内返乡材料、户口本复印件(含地址页、户主页及本人页);(3)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4.申领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7.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2)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初创三年内,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2.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的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申请材料:(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纳税材料;(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5)被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6)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表。

4.申领流程: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小微企业(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7.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2)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三、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请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或《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3)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工资发放表;(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6)企业(单位)提供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7)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申领流程: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待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7.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2)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申请有关规定

1、毕业5年内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机构)核实的证件或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贷款项目计划书;

3、向人社局(就业促进股)申请担保贷款认定,人社局经查询申请人各项社保缴交记录后,做出认定;

4、认定后向邮储银行、农信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担保贷款手续。

 

五、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项目申报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漳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2)申报人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

(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补贴标准: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省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市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1~3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

3.申请流程: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

4.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5.受理机构: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

6.政策依据:每年省、市关于做好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六、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各地对见习单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保障见习人员生活、提高就业能力的有关费用。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3.申请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2)就业见习协议书;(3)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5)漳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4.申领流程: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申请资金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贴机构

7.政策依据:

(1)《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0〕36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3)关于印发《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漳人社〔2019〕109号);

(4)关于调整《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暂行实施办法》个别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20〕90号)。

 

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

2.补贴标准: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

3.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年度缴费凭证(或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汇总后送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认定加盖公章);(5)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6)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7)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应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7.政策依据:

(1)《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毕办〔2019〕4号);

(2)《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0〕36号);

(3)《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4)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相关补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漳人社〔2018〕233号)。

 

八、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精准扶贫工作帮扶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是申请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且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安排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开发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可同步进行调整。

3.申请材料:(1)《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申请表》;(2)《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3)《用人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4)《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明细单; (6)《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7)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8)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据;(9)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盖章确认)。

4.申领流程:

(1)工作流程:①用人单位初次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或新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时须向人社部门申报并填写《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申请表》;②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申请上季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上述除《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申请表》外的其它申请材料;③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本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审核确认,由财政部门核拨,按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2)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持申报材料,到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申请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

7、政策依据:

(1)《漳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漳毕办〔2020〕5号);

(2)《漳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20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任务指标的通知》(漳毕办〔2020〕6号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毕业时间为准,首次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在规定年限内的,第二年,第三年可按规定继续申领补助(不超过3年)。

2.补助条件及标准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助,其中:年缴保费高于100元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年缴保费等于或低于100元的,按实际年缴保费予以补贴。

3.申请审核流程及资金渠道

(1)申请流程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工作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1)《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个人申报审核表》(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3)银行卡复印件;(4)被保险人为本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及缴交凭证;(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审核流程及资金渠道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工作机构自受理业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向申领人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4.其他事项

(1)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只能申领一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工作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发放情况。

 

十、就业红娘补助

1.补贴对象:为我市辖区企业招引本市户籍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的各类社会机构和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当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统一为“就业红娘”颁发聘书,鼓励“就业红娘”充分发挥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五员”作用。

2.补贴标准: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困难毕业生且稳定用工3个月(以缴纳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作为认定条件)的,按照引进劳动力人数,给予500元/人的奖补。

3.申请材料:(1)《引进劳动力用工服务奖补申报审核表》(附件11);(2)引进劳动力花名册; (3)引进劳动力的3个月银行发放流水;(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领流程:各类社会机构、个人(包括自行招聘的企业)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困难毕业生劳动力且稳定用工3个月的,按属地原则,由用工企业在稳定用工3个月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申请奖补。

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比对用工企业引进的劳动力是否首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出具认定意见;根据认定意见,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本地人社部门或党群部门审核确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企业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引进劳动力奖补发放给协助引进劳动力的“就业红娘”。

5.资金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6.受理机构:当地毕业生工作机构

7.政策依据:

(1)《关于转发 <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红娘”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专项行动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55号);

(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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