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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来源:漳州市人社局   2018-06-27 16:01:11

一、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1.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支持

政策内容: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年度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在闽工作期间由省财政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办理渠道:省直单位、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由省人社厅负责,其他设区市人社局和中央驻闽单位自行负责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

2.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

政策内容: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工科青年人才,到省内企业受聘的,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到省级报备的众创空间培养或服务期间,按照所在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创领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办理渠道: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局或人才服务窗口。

3.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

政策内容:根据《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闽政[2015]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4号),对入选一般项目、优秀项目、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经3年的跟踪考核后对优秀企业(比例不超过各类项目总数的20%),再次给予同等额度创业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局或人才服务窗口,也可以通过福建省引进人才网(http://www.fjrs.gov.cn/fjrc)进行下载表格填报或注册填报。

二、在校期间就业创业扶持

4.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漳州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任选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不列入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办理渠道:市人社局

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

政策内容:漳州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任选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不列入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办理渠道:市人社局

5.推行现代学徒制:

政策内容: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在校生由企业给予生活补助,每年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下达。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奖补学校。

办理渠道: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

三、离校后就业创业扶持

6.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政策内容:到福建省属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应到省人社厅行政服务窗口(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11号)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到设区市属单位(含人事关系委托市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县(市、区)属单位(含人事关系委托本县(市、区)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员)就业的,相应到设各区市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

7.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政策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经验、增强能力;加大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力度,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8.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漳务工人员)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且人社部门培训备案)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

办理渠道:培训机构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初次参加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办理渠道:鉴定机构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0.人事代理服务

政策内容: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毕业生可到单位集体委托或个人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个人代理需求,办理档案委托管理、落户及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代缴、职称评审等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办理渠道: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1.就业见习服务

政策内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和一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2.落户服务

政策内容:全面放开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我省高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办理渠道:各基层派出所

13.档案保管服务

政策内容: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办理渠道:根据毕业生就业状况,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14.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查询

政策内容: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应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查询。也可直接向毕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查询档案转递方向。

四、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14.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5.大学生村官计划

16.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17.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五、鼓励到基层就业

18.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

政策内容:鼓励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办理渠道:高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

19.鼓励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

政策内容: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办理渠道:市人社局

20.鼓励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政策内容:1)进一步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考乡镇公务员力度。在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2)加大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力度,各地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拿出不少于15%的岗位公开招聘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或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3)基层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资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办理渠道: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1.试用期工资

政策内容:对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2.计算工龄

政策内容: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计算工龄。

办理渠道:市人社局

23.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政策内容:1)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办理渠道:市人社局

24.拓宽职业发展渠道

政策内容: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市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考录。市直机关每年面向同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原则上应拿出不少于50%的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重点选拔一批在基层工作10年左右、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市直机关工作。

办理渠道: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5.放宽职称评定条件

政策内容: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合理设置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可用本专业岗位中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替代。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医疗卫生等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相关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对到农村基层服务1年以上,特别是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基层服务的,在职称评聘时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一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三年以上的经历。省属、设区市级和设区市的区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之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省、市、县农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中级职务起到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从聘任高级职务起到申报“高农高定”前,均须到乡镇及以下机构或地点在乡镇、村农业企事业单位服务累计12个月以上。

办理渠道: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六、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见习)

26.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小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附件3),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补贴期限:小微企业补贴期限为1年。

办理渠道: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8.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1)对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2)离校未就业的漳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漳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个月以上就业见习的,且考核合格。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个月。

办理渠道:市人社局

七、鼓励灵活就业

29.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渠道:申请人所在地社保机构

八、扶持自主创业

30.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