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HR人物《阿康访谈》系列29:浅谈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
来源:阿康访谈 发布时间:2012-11-27 16:17:59

浅谈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

——福建衡评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師庄坑林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用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并对劳动者行使指挥权与管理权的用工形式与典型劳动关系仅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较之典型劳动关系更为复杂,有其独到的法律特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模式,正在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本报漳州HR人物《阿康访谈》栏目组记者日前采访福建衡评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師庄坑林,谈谈劳务派遣几个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阿康:劳务派遣主要应用在哪些岗位上?

庄坑林:按目前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一般要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不过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法规和细则,市场监管乏力,用工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维护体制内员工的既得利益等导致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呈现不论行业、不论职业、不论人员都“适用”的无序化扩大的趋势。在不具有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阿康: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上有什么责任和意义?

    庄坑林:企业实行劳务派遣,有利于用工企业的人事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阿康:劳务派遣应该主要哪些方面的法律纠纷?

    庄坑林:在实务中,用工单位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另一方面是作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员工之间的法律纠纷。目前被派遣的员工无论是因工伤还是劳动合同履行纠纷一般是会将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在选择用劳务派遣形式时应当注意:

1、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要审核其有没有合法的派遣资质,特别是要注意每年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有没有通过,要避免用工单位转化成用人单位。

2、选择规范化管理有实力有派遣资质的公司。因为若是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作为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3、要避免“真代办,假派遣”的情况。目前有很多企业为了某种原因,将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参保及理赔事务委托给劳务派遣公司去办理,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参保,这里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极大,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要负刑事责任。

4、用工单位在使用派遣工时,也是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并且要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对于用工单位建议在使用派遣工最好是和派遣工另行签订一份用工协议,以降低法律风险。

阿康:你怎么看漳州目前的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庄坑林:据不完全了解,漳州目前劳务派遣用工从总体上主要是在国有企业,机关单位,对于私营企业一般是委托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代办工伤保险为主的“真代办,假派遣,真正劳务派遣用工的为数不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劳务派遣工没有理由低人一等。《劳动合同法》修订草案重点之一,就是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透露,《劳动合同法》修订草案预计在今年12月份交由立法部门审议,考虑到需有个过渡期问题,首次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预计会在201371日起正式施行。(文 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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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在2012年11月28日《海峡人才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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