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HR人物《阿康访谈》系列25:劳动合同法对HR既是风险又是机会
来源:阿康访谈 发布时间:2012-10-30 09:27:49

                                       劳动合同法对HR既是风险又是机会
                                                 ——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林艺平律师
        当前,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越来越重要,以致对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人力资源管理者在熟悉法律方面要求也在加大。对于HR来说,招聘是经常做的事情,而劳动合同法是最头疼的事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签定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怎么签定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签定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及有关问题都是要有法可依的。
        本报漳州HR人物《阿康访谈》栏目组记者近日走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采访林艺平律师,针对求职者在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一番了解。


        阿康:林律师,您好!大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一般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毕业生对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相关人事政策不特别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心存顾虑。您能给我们介绍下劳动合同包括那些重要条件吗? 
        林艺平:可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除必备条款外,如果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培训、和福利等事项有进行过协商约定也要写进合同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
        阿康:您认为用人单位会想着避免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 
        林艺平:现在有些做口头承诺的用人单位,希望求职者要特别注意,因为一旦发生了纠纷、争议,那么你就会没有证据、法律依据。另外,还有些求职者认识上也存在误区,认为试用期可以不签合同,其实试用期内也是要签合同的。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会避免将合同中劳动者权利部分,比如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如故意不明确“工作地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这种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公司对其工作地点的变更。
        阿康: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林艺平:签订合同时应避免浮躁心理,不要急着签字,应当在仔细看清合同全部内容后再签字,也不要把合同看做是卖身契,过分紧张。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这项绝对权利,因此对劳动者对劳动期限不用过于纠结担心。
        另外,不要向用人单位缴纳所谓押金、保证金等。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有巧立名目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理智拒绝。如果遇试用期内扣发工资,待转正后再补发的行为也是属于变相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应要求返还,协商不成及时收集证据向劳动部门投诉。
        阿康:无劳动合同的工伤该怎么处理?
        林艺平: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具备其他条件,能够证明已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就受到劳动法保护,依旧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可以提供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处理好员工劳动争议是一个大难题,HR很多以前都是从事最基础的人力资源事务工作,根本不大了解劳动合同法,HR行业不再是一个低起点的行业,HR面临职业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老板肯定会增加投入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防止出现违法可能带来更大的成本,也会更加重视HR部门,对HR来说又是个机会。(文/图  阿康)

    漳州HR人物《阿康访谈》第二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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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在2012年10月31日《海峡人才报》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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